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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》。其中提出探索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模式,鼓励各市发挥金融机构专业优势,探索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账号,由金融机构执行收缴、退还程序操作,按照规定时间,实现自动退还、自动计算延迟利息、自动上缴国库等功能,从机制上推动解决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挪用、滞压保证金问题。
同时,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还可根据项目情况、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、市场供需关系等,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。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,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%,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、汇票、本票、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。关于履约保证金,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、供应商诚信、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,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。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;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、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。对于后付费项目,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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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2-25 14:58:16
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方法,精心组织、严格程序、规范操作,以“守法诚信、高效服务、团结协作、客户至上”为服务宗旨,热诚地为业主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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